Q:小明隨意跨越馬路可否處罰?
A:人行道100公尺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不可隨意穿越馬路,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(註一),小明貪圖方便不走人行道,已經違法,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一項第二、三款規定,可處罰新台幣300元罰鍰。(註二)
Q:大華是否有過失?
A:一般人可以期待的狀況是,行人依照斑馬線標誌穿越馬路,而車輛依照道路交通的規定行駛。雖然汽車行駛應於限速內應注意車前的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義務,但若像小明突然穿越車道之情況,如依一般人之反應仍是無法立即剎車,大華當下立刻將車輛向左偏移的行為,實務上有認為是屬於”已採取相當之安全措施”,因此在此案例中,縱使大華因煞車不及仍擦撞小明,實務上認為可能仍無過失(註三)。
(圖片取自聯合報)
註一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一款
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 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,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
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,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。
註二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一項第二、三款
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:
二、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
行。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
註三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88號判決
被告見告訴人在前方闖入內側車道時,其為避免碰撞發生,所採取往左偏閃避後,為免遭對向來車撞擊,又駛入內側車道內等安全措施,屬正常合理之駕駛行為,堪認被告業已採取相當之煞車與往左閃避之安全措施。況被告係行駛於快車道上,原即應避免驟然減速或突然變換車道,以免遭後方車輛追撞或碰撞其他車輛,甚而使車輛失控造成更大危害,且突遇告訴人闖入內側車道至該車頭前,若採取煞車之方式,亦難有效避免與告訴人發生碰撞,實難期待被告在緊急狀況下猶能於瞬間正確評估風險及時反應,冒險採取更激烈之閃避措施,在此情形下,尤難苛責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,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。是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見告訴人貿然闖入內側車道時,業已注意前方有行人侵入內車道,立即採取向左偏閃避後,又駛入內車道等安全措施,雖因煞避不及,右側車身仍碰撞告訴人,而未採取緊急煞車之安全措施,然仍認被告已盡其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義務,自無過失可言。
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。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,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,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。
=鴻毅法律事務所=
E-Mail:service.hilawfirm@gmail.com
FB粉絲團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ilawfirm
@isCar編輯小叮嚀@
● 行車時時時刻刻注意四周狀況。
●對於前方兩側人員與車輛需特別注意。
●行至路口時需減速慢行。
●裝設行車紀錄器,以利日後佐證。
●穿越馬路需走斑馬線或天橋。
文章出處:http://tw.iscarmg.com/index.php/love-life/love-knowledge/39652-pokemon-car-crash-2016-09-05